奧委會簡站國際介本
國際奧委會全體會議的職能就像議會一樣,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國際奧委會委員是國際奧委會駐在委員所在國的使節,而不是委員所在國駐國際奧委會的代表。一個國家隻能出一名奧委會委員,對於那些已組織過一次以上奧運會(冬季奧運會或夏委奧運會)的國家則不在此列,這樣的國家可以出兩名委員。
1999年12月12日,國際奧委會在瑞士洛桑召開了第110屆全會。在會上國際奧委會采納了“2000年委員會”提出的50條改革措施,部分修改了奧林匹克憲章,對國際奧委會的組成以及奧運會主辦城市的選擇方式等作出了重大調整。
大會決定,國際奧委會委員人數增至115人,其中最多可以包括15名運動員,15名國際單項運動聯合會的主席,15名國家或各大洲奧委會主席,其餘還有70名個人委員;國際奧委會的委員任期為8年,可以連任;當選的新委員年齡最大不得超過70歲;國家奧委會主席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12年;奧委會的執行委員會的人數也將由11名增加到15名。會議還決定設立由國際單項運動聯合會、國際奧委會、運動員委員會等體育組織的代表組成評價委員會,負責對奧運會申辦城市的評估,同時禁止國際奧委會委員訪問申辦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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